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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15:05:59 查看1586次 来源:张颖律师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必须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变更,否则,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但是,我国目前没有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机关,无法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通常,农村房屋只有宅基证。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变更登记。这就意味着宅基证可以变更登记。但是,自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后,很多地方的国土管理部门停止了农村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工作,这就使农村房屋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也不可能。
鉴于上述情形,我认为,农村房屋的产权登记与变动不同于城市房屋,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如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支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即使没有进行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也应当发生转移,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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