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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7 10:18:17 查看1110次 来源:张慧娟律师
尽职调查在非诉业务领域应用非常广泛,许多非诉项目需以尽职调查为前提,而在股权激励项目中,是否需要将尽职调查作为相对独立的环节进行,存在不同认识;至少过往向客户介绍股权激励项目的全流程时,大部分客户对尽职调查的必要性持消极态度,往往为了加快项目进度,客户希望律师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同时,同步解决过程中所遇到的疑问。但从律师的角度来看,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是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基础,甚至有些时候,尽职调查的结果直接决定项目能否继续进行。本文将着重探讨在股权激励项目中如何进行尽职调查以及其所发挥的作用,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中所述的标的公司范围均仅限于非上市公司。
根据项目组律师既往对标的公司法律事务介入程度的不同,尽职调查的深度可以有所差别,但首先要建立起的意识是,尽职调查是为后续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而服务,因此,应当紧紧围绕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事项进行。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主要在《》、《》的框架下进行,激励计划的内容和体例上通常会参考上市公司的做法,参照《》关于上市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所应载明的十四项内容,为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所展开的尽职调查,重点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1.股权激励的目的
关于标的公司为什么要做股权激励,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律师至少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进行了解:标的公司为什么在现阶段需要实施股权激励、为什么激励工具是股权、股权激励实施后想要达到何种效果、以及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对于在激励目的方面尚不明朗的标的公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可以逐步引导标的公司完成。
明确股权激励的目的,可以帮助律师快速建立制定激励计划的方向,对于确定选择激励对象的标准和条件具有指导意义。
2.标的公司历史沿革
通过梳理标的公司的历史沿革,重点关注标的公司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股权架构是否清晰,股权权属是否存在瑕疵。此外,需要关注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设立了持股平台,以及用于激励的股权在标的公司层面是否已经完成实缴出资。同时,从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确定标的公司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机构。
3.标的公司劳动人事
关注标的公司的劳动人事现状,一方面是对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对制度建设的全面性和执行力度进行判断。如果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制度缺失、执行不到位等情况,则要协助标的公司先行建立制度体系,采取配套的整改措施。另一方面,为了吸引人才加入,标的公司通常会在入职时口头或书面向员工承诺关于股权激励的事项,律师需要从法律角度分析该等承诺对制定股 权激励计划的影响,必要时需要在拟定配套法律文件时予以区别对待。
更为关键的是,在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方面,劳动人事部门通常是具体落实计划的部门,对于这个部门的人员配置、行事风格等做相应了解,有助于后续在落地的阶段作出及时响应。
4.标的公司经营现状
通过对标的公司的经营现状进行调查,可以客观准确的判断标的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分析基础的财务数据,亦有助于解决激励计划中关于定价的问题。
如前文所述,在股权激励的尽职调查中,有相应的侧重点,具体深度在每个项目中也有所不同,但在尽职调查的具体方法上,至少有两个方面在所有股权激励项目中具有普适性。
1.书面调查
书面调查是所有尽职调查中都会运用到的方法,在股权激励的尽职调查中,有关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劳动人事、经营情况等重点方面的信息几乎都是依靠这种方式获取的。率先完成书面调查能够修正、完善后续的访谈清单。
2.现场访谈
股权激励项目的尽职调查过程中,访谈是一定要做的,而且尽可能采用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以笔者过去的项目经验而言,电话、视频等非正式会面进行的访谈效果会大打折扣;访谈对象在面对面的访谈中更加容易建立起对律师的信任,往往会传递更多有效信息,透露出更丰富的细节。
在访谈对象上,笔者认为至少应当包括标的公司的创始人、拟激励的对象、人力资源部门主管。
与其他的尽职调查一样,股权激励的尽职调查完成后,建议提交书面尽职调查报告,且有必要在报告中增加对重大问题的整改建议和措施。
此外,针对现场访谈的情况,尤其是对激励对象进行访谈的情况,可以作出单独的书面报告,形成访谈备忘录等书面文件,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这类汇报文件中应侧重于总结访谈的整体情况,尽量避免明确提及某个员工的个人观点。
总体而言,将尽职调查作为股权激励项目中一项常规、独立的流程十分具有必要性,是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前不可或缺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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