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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劳动争议,必须了解六个专业的程序问题-凯发k8官网下载

2021/06/25 15:05:28 查看1996次 来源:张慧娟律师

01  仲裁与诉讼的管辖确定不同,争不争管辖,诉讼成本差异极大

 

仲裁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诉讼则是受理优先。

原《》(下简称“办案规则”,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但在2017年修改后,已改为“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此与《》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不再冲突。

但在仲裁中适用的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规则,在诉讼中则完全不适用。《》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所以对于用人单位和用工所在地不同的案件,经常在一审发生抢管辖的情形,当事人拿到裁决书后,不管结果,立即向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起诉。
 

02  举证时间由各个受理的仲裁机构指定,而各地完全不同


根据《办案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所以什么时候提交证据,由仲裁委规定。因此各地均有不同的标准,可要看好举证通知书。

有些地方的仲裁委,所指定的时间,非常特殊,并非是指定的庭前某天,而是指定某天某时,早了不收,晚了也不收,快递也不收。之所以要当面,是担心寄的封面和里面的内容往往不符。这种做法其实要不得,极大地增加了律师的工作时间成本,最终成本也会由委托方承担,实际上损害了维权的劳动者权益,对企业的权益也是损害。

另外,关于举证时间,有指定工作日和自然日的区别,也要注意。
 

03  仲裁委不一定会在庭前将一方的证据交给另一方


《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在该规定中,并没有要求将证据一并交给被申请人。而在该规则的第十八条“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过民诉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仲裁委并非必须把证据庭前交给另一方。

有一些仲裁庭开庭的时候才会把证据交给对方,理由是未经庭前核对的表述更真实,不会作假。这里苦了用人单位的代理人,无论代理律师多么有经验,也无法预先核实所有可能提交的证据和争议的事实。
 

04  与一审相比,质证与法庭调查的顺序完全倒了


关于庭审的流程问题,笔者作为仲裁员,曾与专业律师有过多次解释,可见这个让人疑惑。大家想当然的以为,在庭审时应先进行质证,质证完后再由裁判者结合证据的证明内容进行法庭调查,感觉这样更加容易查明事实,但仲裁却是先调查再质证,导致很多代理人非常不理解,认为仲裁不专业。

实际上,仲裁员这样做,是有明确依据的.此在《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中有明确的规定,“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作为一仲裁员,个人发现,这样做可以避免当事人在发现证据对其主张不利时,对事实作一些歪曲的表述。

不管怎么样,规则非常明确,各位专业人士不要再对仲裁先调查后质证诟病了,仲裁员并没有搞错。
 

05  如果仲裁庭不让补正仲裁笔录,也应将补正的申请记录在案


有些仲裁机构比较保守,笔录一旦制作,除非是一些错别字,否则不给补正,而很多代理人却对此束手无策,事实上,法律规则上明确规定可以补正。

《》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06  反申请提起时间不是15日,是在法律规定的10日内(答辩期内)提出


15日是起诉和上诉的时间。反申请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答辩期内)提出。依据见《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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