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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代扣代缴导致工资或补偿金差额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吗?-凯发k8官网下载

2021/06/25 15:00:49 查看1254次 来源:张慧娟律师

因代扣代缴导致工资或补偿金差额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吗?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依法扣缴以及告知劳动者扣缴情况是法定义务,《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总结来看,用人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既得代缴,还需要代缴正确,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实践中,尤其是双方发生争议或者未约定税前税后时,经常会发生因所得税代缴而发生的争议,我们将推出系列文章。本期推出第一期,即因代扣代缴导致工资或者补偿金差额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相关规定,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代扣代缴所得税与这些事项有关,但又有差异,毕竟涉及税务局职权等事项,为此,因代扣代缴导致工资或者补偿金差额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尚无一个确切定论。我们检索了相关案例,有如下两个观点:
 

01  观点一:代扣代缴所得税发生的争议不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1.劳动者要求退还扣税金请求,法院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在阿里巴巴(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何檑劳动争议一案中【】,法院认为何谋上诉请求裁决公司退还金额扣税金1352.09元的请求,因该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故本院对何檑该诉请不予支持。

2.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议中未明确款项涉及个税问题,即该事项属于税务行政机关征缴范围,法院不予受理

在顾磊与英美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案件的争议核心是因为税务问题导致的,其中一部分是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的,另外一部分未明确,对于协议部分明确的,法院根据协议书字面意思进行了判决,对于协议未明确的关于3581446元的个税问题,法院认为属于税务行政机关征缴的范围,双方就此可另行解决。

类似判决很多,核心观点是个人所得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其缴纳标准以及计算方式由税务局核定,为此,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02  观点二: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1.法院没有明确对代扣代缴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论述,但通过判决可以得出法院实际对该类事项受理并进行了裁判

在王庆华与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法院认为,王庆华陈述国华公司多支付工资323元,因此每月多扣税64.6元,即使王庆华陈述属实,国华公司多支付的工资亦超过多扣税金额,故王庆华要求国华公司支付多扣税款亦不予支持。即法院实质将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2.法院对个人所得税差额事项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但由于个人未提供相关证据,并未支持个人请求

在吉林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姜亮劳动争议一案中【】,法院认为关于绩效工资所扣的个人所得税2985.25元一事,国际工程公司计算公式无误,数额正确,姜亮亦未提证据证明国际工程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错误,故对姜亮的该诉请不予支持。即法院对个人所得税导致的工资差额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3.由于单位过错扣缴所得税错误的,法院在征询税务局意见后,最终判定单位承担补差责任

在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周家烨劳动争议一案中【】,公司将个人在台湾的收入合并缴税,劳动者认为,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其条件符合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而台骏公司去年在没有向员工宣布情况下,私自将台湾地区所得并税,造成了其经济上的损失。法院认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本案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明确约定了工资数额,台骏公司应按其发放的工资数额依法扣税,台骏公司在2018年1月前一直按照其支付工资部分对周家烨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而在周家烨任职期间,相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发生变化。至本案二审阶段,台骏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于周家烨的情况,其负有合并计税并一并予以代扣代缴的义务。而公司的上述行为直接了导致周家烨的工资收入减少,一审法院判决台骏公司返还差额部分并无不当。需要说明的一个细节是,一审法院就本案税务政策问题,向税务部门有关机构进行咨询。
 

03  用人单位在扣缴个人所得税中应注意事项


1.虽然因个税导致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还不算多,但随着个税本身的改革,信用体系的搭建,该类问题必将进入公众视野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周家烨劳动争议一案和顾磊与英美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均为两个非常典型的因个人所得税计算和代扣代缴导致的争议,前者法院在征询了税务局意见,且该案涉及是否应当合并计税问题比较简单的情况下,法院对该事项进行了受理并作出了判决。而后者法院则作了一分为二的处理,对于个人与单位达成协议的部分,根据协议约定作出判决,亦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规定和原则。而对于双方未约定部分,则以属于税务行政机关征缴的范围未予以判决。从笔者梳理的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目前司法实践并无统一认识,甚至可能该类案件发生频率较低,并未纳入大家讨论的视野,然而,未来该类案件应该会是增长趋势。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案件的基础性与复杂性并存

我们不得不注意到,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来看,工资、奖金类争议是最基本的争议类型,而代扣代缴所得税与工资、奖金类争议直接相关,理应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之内。然而,个人所得税扣缴又涉及比较多的财务、税务问题,仲裁和法院来审理类似问题确实存在难度。为此,该问题是基础性和复杂性并重的问题。

3.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随着劳动者对于纳税意识的增强,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信用管理的透明化,以及个人所得税扣除相关事项越来越复杂,用人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该问题:

(1)在协议中应当明确相关款项的税收缴纳、代扣代缴等问题,尤其是涉及相关扣除事项等;

(2)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代扣代缴,并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

(3)对于不确定事项,应当及时与税务部门或者专业人士进行沟通。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更是日常工作中不得不面临的问题,一方面可能需要为劳动者在法律受理范围之类尽量节税,另一方面又面临代扣代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类似案件应该多少让用人单位对个税合规引起更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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