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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15:45:16 查看1308次 来源:张慧娟律师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两种:一是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二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上述两种法律责任,劳动者有权选择其中一种提出主张,不能同时主张。
(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1、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实务中,劳动者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劳动者选择继续履行的,一般应当支持继续履行。一般情况下,对处于三期、工伤、职业病、医疗期、15 5等享受解雇保护的特殊员工,如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支持继续履行。但有证据证明劳动合同确实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或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除外。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计算
对于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支付的问题,存在地方性规定或裁判口径不统一的情形。上海、广东等地按照劳动者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作为支付标准,但上海同时规定需要考虑双方的责任确定实际承担数额;山东、江苏等地按照劳动者解除前正常工资标准或原工资标准支付;北京则分情况处理,对于实体问题的违法解除,按照劳动者解除前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对于程序问题的违法解除,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1。
3、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执行
对于用人单位拒绝执行裁审机构作出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生效文书,劳动者如何要求执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上海规定,如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恢复劳动关系判决的,可以立案2。执行部门可采取办法督促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难以执行的,只能引导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或工资。但实际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实际操作难度极大,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执行属于行为执行,且劳动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很难解决根本问题。
(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除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外,劳动者还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劳动者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1、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造成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有很多种,《》、《》以及司法解释等均未列举哪些情形属于无法继续履行。但各地对无法继续履行有规定的,可以参考。北京和上海均列举了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3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大致有:原岗位不复存在、用人单位拒绝继续履行、劳动者已入职新单位、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原岗位已有人替代、劳动者在合理期间内未主张、劳动者无意愿继续履行、双方丧失信任基础、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
在吴某东与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4,广东高院认为,吴某东与金融交易所已经丧失基本的人身信赖,不存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基础,即使法院判令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在法院可能的强制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引发二次纠纷。从日常生活常理看,在用人单位已经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而建立的劳动关系,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这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中关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另,金融交易所陈述吴某东的原岗位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已被撤销,对此吴某东表示异议,但是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上述事实。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无可能,据此判令金融交易所无须与吴某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最终驳回吴某东的再审申请。
2、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本指引专题十《经济补偿及相关补偿性费用的计算及支付》。
3、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金
根据《》规定,对于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不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应责令用人单位给予员工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5,该赔偿金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用人单位需同时支付。在刘某建与青岛景韩乐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6,法院认为,景韩乐器对刘某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景韩乐器应支付给刘某建赔偿金73920元。景韩乐器对刘某建的工会主席身份予以确认,景韩乐器是因刘某建在协调工人的工资问题中不能很好的处理公司和职工的关系而将刘某建辞退,根据《》规定,景韩乐器应发放给刘某建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80640元。
1 《》:二十三、企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企业原决定,并且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数。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销后,劳动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计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7、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依法撤销后,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原工资标准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24、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应按以下准绳把握:(1)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仅因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2)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因在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审执兼顾原则的若干意见》:劳动者申请执行恢复劳动关系判决的,立案部门一般可予立案。执行部门通过加强与劳动监察部门的配合、对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施司法强制措施等方式,促使用人单位主动履行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确实难以执行的,可通过释明等方式,引导劳动者另行起诉解除劳动合同并取得补偿,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等。
3 《》:9.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主要有以下情形:(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2)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且不存在《》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4)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5)劳动者已入职新单位的;(6)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复工通知,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但劳动者拒绝的;(7)其他明显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审执兼顾原则的若干意见》:劳动者提出恢复劳动关系诉请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经审查发现劳动合同客观上已不能继续履行,如原劳动岗位已不存在等,可直接判决给予补偿,不宜判决恢复劳动关系。(二)劳动合同客观上能履行,但用人单位拒绝履行的,法官可询问劳动者是否愿意变更诉请,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取得补偿的方式解决纠纷。
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12020号民事裁定书
5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6 山东省胶州市(2013)胶民初字第490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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