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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15:15:05 查看1378次 来源:张慧娟律师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撤销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各方均应自觉履行,非经协商一致或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反悔、撤销。尽管如此,劳动者诉求撤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也时有发生,主要包括:
(一)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反悔,要求撤销解除协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于劳动者在签署协议之后患病、发现自己怀孕、新用人单位取消offer等情形下。基于诚信原则、维护合同稳定性、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期待的考量,劳动者的诉求通常不会得到支持。如在韦某与合肥天美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1,法院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签订后,天美公司已如约履行协议全部内容。从韦某自述及孕检记录看,系在签订协议后才知晓怀孕,天美公司更无法在签订协议之时知晓韦其已怀孕,依据《》之规定,上述协议系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法遵守。
(二)劳动者认为协议约定给付款项有漏项或差额,显失公平,要求补足差额
对于此类争议,需视具体情况分析:
1、如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对于离职结算确实存在漏项,且劳动者未明确放弃该项报酬的,或者虽然劳动者明示放弃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如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仍有可能被判令承担支付义务。
2、对于劳动者主张约定的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存在差额,要求补足差额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通常需要考量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约定数额与法定待遇之间差额是否实质性损害了劳动者利益、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应得款项金额、是否明确表示放弃、是否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在孙某丽与北京外航服务公司、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北京代表处劳动争议一案中,法院认为,孙某丽与外航公司、荷航北京代表处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了劳动合同终止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以及其他法律后果。尽管该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低于法定计算标准,但该协议所涉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孙某丽亦未就其系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所签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佐证,故该《协议书》应属合法有效2。
因此,即使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再无其他争议”、“不再主张任何权利”等兜底性或权利放弃条款,如果协议条款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劳动者依然有权申请撤销全部或部分条款、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足额支付相关待遇的义务。如在浙江某广告有限公司与杨某劳动争议一案中3,法院认为,某公司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共计469516.68元,而《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仅约定为28万元,明显过低。某公司未能证明在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时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和协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显失公平,公司应补足差额。
1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
2 参考案例:孙xx与荷兰xx航空公司北京代表处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6320号)。
3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951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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