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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6 23:40:35 查看232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赵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2018年6月6日,被告人赵某加入以杨某(已判刑)为首的非法出售相关发票的犯罪团伙。其在明知相关发票最终将被杨某等人高价出售牟利的情况下,仍在该团伙虹口办公点负责人的授意下,以收购公司为名,通过电话、微信聊天等形式,与收购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洽谈收购事宜,再由“新法人”“办税员”协助完成目标公司的收购、工商变更、领取发票等事项,后由虹口办公点派员统一将相关发票等材料交予杨某等人。尔后,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被该团伙贩卖牟利。至案发,被告人赵某从中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经鉴定,赵某在上述期间对外收购上海隽艺商贸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并对该些公司进行工商项目变更。变更后其中4家公司向所属税务部门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300份、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收购公司中有2家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价税合计11,321,229.49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价税合计167,251元。2018年9月5日,被告人赵某在该团伙位于本市虹口区的办公点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2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电脑、手机、文件夹(含纸质资料)予以没收。。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了违法所得,依法可予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先前本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的数十名同案犯的量刑平衡,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某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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