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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08:13:09 查看1192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王某逃避追缴欠税案
案情:被告人王某系北京昊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5月17日至6月5日,北京市房山区国税局对昊腾公司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并于2008年6月12日向昊腾公司送达房国税稽处字[2008]第1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昊腾公司补缴2005年度及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人民币2 456 893.64元。昊腾公司于2008年6月至2009年7月,共计补缴税款人民币420 285.1元、滞纳金人民币199 714.9元,现仍有税款2 036 608.54元和滞纳金应缴未缴,形成欠税。昊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为逃避追缴欠税,未将该公司售楼收入存入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中,并逃匿,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 036 608.54元。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二部刑诉(202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零五万元。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北京昊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欠缴应纳税款,仍采取转移、隐匿公司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人民币20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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