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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07:52:29 查看1151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王某1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案情:1.2018年9月17日,王某1以帮助被害人王某申请贷款为由取得被害人身份信息、银行卡、密码,向网贷平台捷信公司贷款人民币35000元,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套取被害人王某尾号7070农业银行卡内人民币15200元。后王某还款捷信公司共计人民币14941.56元。2.2019年5月,王某1以帮助被害人高某办理贷款刷流水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取得高某建设银行信用卡、密码,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2019年6月12日套取被害人尾号7401的建设银行信用卡人民币20900元。3.2019年6月17日,王某1以帮助被害人周某申请贷款为由,取得被害人手机、银行卡、密码,自行操作周某手机向网贷平台捷信公司贷款人民币30000元,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套取被害人周某尾号为1878农业银行卡内人民币30000元。期间王某1还款捷信公司共计人民币5010.79元。4.2019年6月,王某1以帮助被害人梁某办理贷款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取得梁某银行卡、密码,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6月27日至7月5日期间套取被害人尾号为4413的建设银行内人民币21000元。5.2019年9月,王某1以帮被害人杨某申请农业银行贷款为由,取得被害人杨某银行卡、密码后,以刷流水为名,在被害人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2019年9月15日至17日套取被害人杨某尾号为4191的农行信用卡内人民币40000元。6.2019年9月,王某1以帮助被害人李某2办理贷款刷流水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取得李某2银行卡、密码,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9月27日套取被害人尾号为3713的广发银行卡人民币10000元,9月28日套取被害人尾号为7278的光大银行卡人民币9800元。
1.2018年9月,王某1以帮被害人李某1办理贷款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被害人身份操作多申请网贷平台捷信公司贷款后,又承诺替被害人代还本金利息,骗取被害人人民币60000元。后王某1还款捷信公司共计人民币29730.07元。2.2018年12月,王某1又以替被害人王某还贷款为名,骗取王某人民币15000元。3.2019年1月,王某1以帮助被害人余某办理贷款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以被害人身份操作多申请网贷平台捷信公司贷款后,又借用资金代还贷款本金利息为名,骗取被害人人民币60000元。期间王某1还款捷信公司共计人民币14364.12元。
2019年10月18日,王某1在本市新区经被害人杨某报警,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调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20〕832号起诉书指控王某1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1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发还各被害人。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王某1以帮助被害人办理贷款、刷流水为由,通过隐瞒多申请贷款、承诺代还本金利息等方式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或者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关于被告人王某1称与被害人系借款关系的辩解,与各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内容不符,且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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