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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06:06:02 查看1074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北京星辉昊业线缆有限公司、李某票据诈骗案
案情:2013年1月28日李某注册成立北京星辉昊业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1270389,后李某以星辉公司名义向双滦区龙玺御园工地供应线缆。2015年11月,李某从被害人聂某处购买了价值22.98万元的线缆,后李某以龙玺玉园工地未向星辉公司支付价款为由,在明知星辉公司账户内没有钱的情况下,于2015年12月3日向聂某开某了出票人为星辉公司的20万元空头支票,并承诺在支票到期之前向星辉公司账户存入相应的货款。支票到期前,聂某利用该现金支票未能取出货款,遂再次向李某索要货款,后李某于2016年1月3日向聂某出具欠条。2016年1月8日,李某在明知星辉公司账户仍无钱款的情况下,再次向聂某开某出票人为星辉公司的22.98万元的空头支票。后李某失去联系。2016年4月19日李某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网上追逃,于2019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同年12月20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北京星辉昊业线缆有限公司犯票据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李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单位北京星辉昊业线缆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聂某人民币22.98万元。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系被告单位北京星辉昊业线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签发空头支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北京星辉昊业线缆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犯票据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对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骗取数额应为22.98万元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虽开某两张不同金额的空头支票,但其犯罪行为针对同一事实,其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数额为22.98万元。故公诉机关指控数额有误,建议量刑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无前科劣迹,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一致,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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