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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06:36:17 查看1214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陆某1票据诈骗案
案情:陆某1系原泰兴市永某模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2月,陆某1按照其哥哥陆某2的要求,帮助鞠某(另案处理)至南京市以人民币26万元,购得10张总面额人民币2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江苏舜某国际集团禹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泰兴市永某模料有限公司)。取票时,陆某1被告知该批承兑汇票不能兑现。同月,陆某1伙同鞠某等人至海安市,将其中面额人民币12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以人民币105.6万元的价格兑给荀某,并以泰兴市永某模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荀某出具商业承兑保函。后荀某向银行申请兑现时,因付款人印鉴章、行号有误未能兑付。
2018年8月17日,被害人荀某向公安机关报警。2018年9月5日,被告人陆某1经通知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其未交代参与票据诈骗的事实。后民警在办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陆某1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9年9月2日对其上网追逃。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陆某1被抓获,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某1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陆某1退赔被害人荀某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六千元。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1伙同他人明知汇票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而用于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1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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