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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08:10:03 查看1738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牛某等10人、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集资诈骗案
案情:2000年2月28日经西安市教育委员会批准西安联大职院培训学院更名为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法定代表人、院长牛某。2004年10月,陆某向牛某引荐韩某等人,双方商定由董某、韩某等人组织集资团队为西安联合学院建设新校区募集资金。董某等人成立丰和公司为西安联合学院建新校区进行集资,丰和公司抽取总集资额的35%。为此,董某等人在西安市太乙路租赁办公场所,组建“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办事处”招募业务员,通过召开记者会、媒体宣传、散发传单等方式对外宣传,以西安联合学院建设新校区的名义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2004年11月至2007年9月,丰和公司以西安联合学院集资建校名义与社会公众签订借款合同7675份,涉及资金2.03亿余元,涉及人数4616人。西安联合学院支付给丰和公司共计7127.64万余元,董某个人非法获利320余万元。2007年9月,西安联合学院新校区建成,董某集资团队离开后,牛某便直接管理学院集资事宜,先后任命徐某、刘某、马某等人为学院太乙路办事处主任,施某为办事处副主任,组织业务员以西安联合学院投资办学、开办现代农业、兴办老年公寓等项目的名义,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并承诺以学院收取的学费为担保,通过召开记者会、媒体宣传、散发传单等方式对外宣传,诱使社会公众与西安联合学院签订借款协议,继续进行非法集资。2008年6月至2014年10月,施某协助徐某、刘某等人以建新校区为名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15.43亿余元,签订借款合同255636份,涉及社会公众92107人。2010年,西安联合学院出资3000万元设立陕西阳光雨露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雨露公司),财务由西安联合学院统一管理。经鉴定,2004年11月至2015年2月1日,西安联合学院以集资建校名义吸收资金127.57亿余元,以阳光雨露公司养老公寓床位费名义吸收资金2.45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00291人次,集资总额共计130.03亿余元,已退还集资参与人本金72.95亿余元,尚有本金57.07亿余元未退还。截至鉴定日,共有集资参与人66760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涉及本金90.56亿余元,已返本金40亿余元,尚欠本金50.55亿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施某退缴226万元,被告人马某退缴290万元,公安机关向马某追缴2.55万元,向刘某追缴1239.44万元,被告人董某退缴47万元。被告人牛某、吉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陆某、杨某分别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指定地点被抓获。
法院判决:一、被告单位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退赔集资参与人本金57.07亿余元;二、被告人牛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被告人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四、被告人陆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五、被告人杨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六、被告人施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施某退赔非法所得1200万元;七、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徐某退赔非法所得1449.84万元;八、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非法所得2380万元;九、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马某退赔非法所得5000万元;十、被告人董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董某退赔非法所得320万元;十一、被告人吉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吉某退赔非法所得3.2万元;十二、未追缴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扣押在案的财产,依法处置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西安联合学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牛某、李某、陆某、杨某作为被告单位西安联合学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施某、徐某、刘某、马某、董某、吉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集资建校及建设阳光雨露公司养老公寓名义,并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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