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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05:57:34 查看1243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张某某保险诈骗案
案情:被告人张某某名下牌号为赣e3xx**的车辆于2019年10月初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正常进保理赔,因其不愿自行承担维修费用,在通过他人得知韦某某(另案处理)可以骗保理赔时,遂与韦某某联系商议骗保事宜。嗣后,张某某于2019年10月5日驾驶事故车辆至本市闵行区金都路某处,韦某某驾驶另一辆车抵达现场后,故意碰撞张某某车辆的原受损处,人为制造交通事故。
之后,张某某将事故车辆送至上海百联沪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东百联公司)维修,又将本人的驾驶证、行驶证以及韦某某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由沪东百联公司代为申请理赔使用,最终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获赔人民币13,750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在张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张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13,750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某某应予刑事处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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