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0/12/10 15:52:04 查看1421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韩**信用证诈骗案
案情:韩**于1991年被湖南机械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省机械公司)外派至马来西亚、香港开拓外贸业务,并于1993年与省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在香港注册登记设立香港贺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利公司),韩**任总经理。1996年1月至1997年3月,韩**通过虚构交易事实、虚假发货获取单据、伪造部分合同、货物发票、海关报关单的方式,骗取银行开出、承兑多份信用证,贴现骗取信用证下资金共计人民币272974586.3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一、1996年1月,被告人韩**假借省机械公司需向境外进口高价电脑零件等货物,促成宁波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与省机械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5份,由宁波公司代理省机械公司进口电脑零件、通讯器材以及意大利云石,协议总金额为19613442美元。宁波公司与香港贺利公司、香港百利图公司、香港源顺发公司分别签订对应的《买卖合同》。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为省机械公司履行代理进口协议提供连带担保。宁波公司据此向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申请开出信用证7份,其中受益人为贺利公司的2份:lc333960189号信用证,金额为2970847美元;lc333960251号信用证,金额为2885355美元。受益人为香港百利图公司的3份:lc333960588号信用证,金额为2804760美元;lc333960595号信用证,金额为2166480美元;lc333961115号信用证,金额为2900000美元。受益人为香港源顺发公司的2份:lc333960797号信用证,金额为2997500美元;lc333960798号信用证,金额为2888500美元。被告人韩**通过从香港发价格低廉的电脑零件、自己打印发票、伪造报关单的方式提供了银行承兑所需审查的相关单据,银行审单后,在获得宁波公司授权承兑的情况下,电传承兑信用证,后韩**在香港将信用证下资金贴现。韩**骗取信用证下资金共计人民币162652313.16元。韩**诈骗所得资金用于归还到期信用证下货款、以贺利公司名义在香港购房、投资与他人合伙成立的源泰公司、归还债务和个人开支。案发后,被告人韩**一直潜逃在外,2015年11月,长沙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7年8月,长沙市公安局民警赴非洲加纳共和国将韩**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被告人韩**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交易事实的方法,骗取信用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针对被告人韩**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①除了被告人韩**的辩解外,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系方某实施的信用证诈骗行为,现有证据均指向系韩**实施的信用证诈骗行为。即使存在方某被抓获前是方某实施的信用证诈骗犯罪的可能性,但韩**明知香港贺利公司不是发货的真实卖家,仍制作并提供虚假的货物发票、装箱单、运输单等单据给银行审核,虚构贺利公司进行电脑零件交易的事实,亦是整个诈骗犯罪的重要环节。韩**在此情形下的主观心态是不在乎行为性质、不计行为后果,其应明知自己实施的欺骗银行行为对方某追求的法益侵害结果会有帮助,即认识到其在以欺骗的方式帮助方某能够从银行开出信用证,仍积极实施自己参与环节的行为,对方某骗取信用证的行为持放任态度的间接故意,亦应对参与方某实施的信用证诈骗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方某被抓获后,韩**即采取与方某相同的诈骗手法,贴现后非法占有和处置信用证下资金,其主观上有进行诈骗犯罪的直接故意。其的前后行为均构成信用证诈骗罪;②有被告人韩**的供述,被害单位员工的证人证言,生效民事判决或裁定,开证银行提供的申请开证单位的承兑授权书和承兑电传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韩**骗取信用证下资金共计人民币272974586.3元的犯罪事实。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适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 | | | | |
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的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