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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16:18:54 查看1180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陈某、张某1、张某2等贷款诈骗案
案情: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1因吸毒行为被处强制戒毒释放后无收入来源,故找到被告人许某、邱某,并由二人介绍结识被告人张某2。被告人张某2得知被告人张某1无偿还能力却欲办理车贷套现,仍予以介绍被告人陈某,后,陈某在明知张某1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形下,为其联系他人制作虚假的工作和收入证明等材料,并联系他人陪同张某1签约、提车等,从而以购买轿车的名义,骗取xx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金融”)的汽车消费贷款人民币(以下张某2币种同)120,000元。后车辆被处置,被告人陈某通过他人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张某2计19,000元,该笔钱款由张某2、邱某、许某、张某1瓜分。截止公安机关立案,被告人陈某、张某1等人的上述行为给xx金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2,018.24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张某2、邱某、许某共计退赔114,450元。
2019年8月19日、8月20日、8月23日,被告人邱某、许某、张某2、陈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20日,被告人张某1主动投案。被告人张某1、张某2、邱某、许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张某1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张某2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邱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许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评析:被告人陈某、张某1、张某2、邱某、许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xx金融汽车贷款达10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张某1系主犯;被告人张某2、邱某、许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及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2、邱某、许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张某2、邱某、许某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进行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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