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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21:46:38 查看1381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杜某*贷款诈骗案
案情:2017年11月16日下午,杜某*在无偿还贷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小城易贷”王经理(身份不详)介绍的奉化籍男子(身份不祥)制作其妻子俞某假身份证,并以300元的价格雇佣一妇女(身份不详)冒充其妻子作为贷款共同还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林支行骗得贷款10万元,被其挥霍,仅支付利息7470.13元,本金未予归还。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杜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杜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自愿认罪,恳请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杜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杜某*的违法所得款继续予以追缴,并退还给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林支行。。
评析: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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