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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案-凯发k8官网下载

2020/12/07 22:16:47 查看2500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徐*博等集资诈骗案

  案情:2015年3月至2018年3月案发,徐*博、成某*控制经营捷量公司、捷量深圳公司及捷量公司在安徽、江苏、浙江等地开设的分支机构,通过聘请业务员,利用购买获取的保险公司客户信息等资料,进行电话推介、口口相传、酒会招揽等,以投资河北平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成都花园水城房地产项目、宁夏保障房项目、港股ipo项目、上海青浦天光禅寺牌位项目等名义,对外宣传所谓的“新华一号”至“新华五号”理财产品等,承诺年化6-12.5%的收益并保本保息,向7,400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7亿余元,除用于投资1.8亿余元外,其余集资款被用于支付运营成本2.4亿余元、返还前期投资人本息2.4亿余元以及徐*博、成某*的个人消费开支等,致使案发时收支差达4.6亿余元,5,900余名被害人共计4.8亿余元的投资本金未兑付。其中:

  被告人王宇于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负责开设、管理外地分支机构,其间参与非法募集资金共计5,700余万元。

  被告人施某某于2015年11月至2018年3月,先后任职捷量公司财务助理、财务主管,其间参与非法募集资金3.9亿余元。

  被告人汪某某于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任职捷量公司总经理,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其间参与非法募集资金9,800余万元。

  被告人耿某某于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在中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2018年1月底兼任捷量公司行政总监,其间参与非法募集资金5,600余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先后任职捷量公司销售业务员、业务主管、业务总监、代理总经理,其间参与非法募集资金3,50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8月至2018年3月,先后任职捷量公司销售业务员、业务主管,其间参与非法募集资金2,700余万元。

  被告人方某某于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先后任职捷量公司销售业务员、业务主管、业务总监,其间参与非法募集资金2,500余万元。

  被告人陆某于2016年6月、7月,任捷量公司代理总经理,其间参与非法募集资金1,900余万元。

  被告人姜某于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先后任职捷量公司销售业务员、业务主管,其间参与非法募集资金1,100余万元。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5年9月至2018年2月,先后任职捷量公司销售业务员、业务主管、业务总监,其间参与非法募集资金840余万元。

  被告人郑某于2016年9月至2018年3月,先后任职捷量公司销售业务员、业务主管,其间参与非法募集资金809万余元。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5年7月至2018年3月,先后任销售业务员、内勤职员,其间参与非法募集资金467万余元。

  被告人裘某某于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先后任职捷量公司销售业务员、业务主管,其间参与非法募集资金465万余元。

  被告人程某于2015年11月至2017年8月,先后任职捷量公司销售业务员、业务主管、业务总监,其间参与非法募集资金345万余元。

  在公安侦查阶段和一审期间,被告人王宇、耿某某、谢某某、程某、汪某某、徐某某、李某、方某某、陆某、姜某、胡某某、郑某、裘某某分别退赔550万元、19.2万元、48.03万余元、45.46万余元、35.11万元、30万元、4万元、30万元、3.97万余元、1万元、37.22万余元、1万元、5万元。

  法院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耿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同等原则分别发还。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评析:被告人徐*博伙同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宇、施某某、汪某某、耿某某、徐某某、李某、方某某、陆某、姜某、胡某某、郑某、谢某某、裘某某、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在共同犯罪中,徐*博、成某*、王宇、汪某某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从犯,成某*、王宇、施某某、汪某某、耿某某、徐某某、李某、方某某、陆某、姜某、胡某某、郑某、谢某某、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程某具有坦白情节,王宇、汪某某、耿某某、徐某某、李某、方某某、陆某、姜某、胡某某、郑某、谢某某、裘某某、程某均退赔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成某*、王宇、施某某、汪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对该四人以及徐*博以外的其余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并对施某某、汪某某、耿某某、徐某某、李某、方某某、陆某、姜某、胡某某、郑某、谢某某、裘某某、程某依法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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