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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08:17:22 查看1397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李某某、肖某某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沅陵县电力分公司生命权纠纷
案情:2015年2月,李某某、肖某某从凉水井镇百合村向家组村民向继钱手中购买得一块荒田,用于修建房屋。同年6月,二原告开始修建占地160平方米,框架砖混结构的3层楼房。主体工程完工后,2015年9月10日下午4时许,李甲(系李某某、肖某某之子)站在房屋左侧三楼脚手架上安装落水管,因李甲手臂无法够着头顶落水管固定卡,李甲便叫母亲即肖某某从3楼楼顶递下一根长铁丝。李甲在接到铁丝的一端后,肖某某便松开了手,铁丝自然弯曲后搭在屋旁的农网电线上,李甲触电后大叫一声“触电了”,随后就倒在脚手架上。正在一楼做事的李某某听到叫声后,立即爬到三楼脚手架上,见李甲手里还握着铁丝,便用铁锤将铁丝从电线上敲掉,并叫帮忙做事的工人将李甲从三楼脚手架上抬下来。此时,其他人已帮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为争取时间,李某某从村里找来一辆三轮车,载着李甲往城里送,在凉水井镇中学附近遇到120急救车。经急救医生现场诊断,李甲因电击伤已死亡。另,沅陵县凉水井百合村400伏农网属凉水井10kv郑家村线陈龙界支线向家公变线路,该线路于2005年完成农网改造工程,当时变压器容量为s9-50kva,供电用户数为122户。随着用电量的增加,2015年5月,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沅陵县电力分公司对该变压器实施增容工程,配置容量为s11-m-100kva的变压器,拆除了原配电箱安全设施,当时因没有相匹配的电容配电箱,没有安装相关安全设施。
李某某、肖某某将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沅陵县电力分公司(以下简称沅陵电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本案最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沅陵县电力分公司赔偿李某某、肖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22516.8元;
评析: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公民、法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触电事故线路为农村低压线路,本案的处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规定,农村低压电力网宜采用tt系统,必须实施剩余电流保护,即应装设过电流保护装置。沅陵电力公司系国家电网,是当地电网的骨干运营企业,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在事发地段安装过流保护装置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沅陵电力公司不履行技术规范的过错行为直接增加了触电事故的风险和伤害程度,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过错责任(80%)。再审申请人肖某某和受害人李甲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在输电线路附近递送铁丝,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应承担本案的次要过错责任(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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