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0/09/01 17:13:35 查看1164次 来源:刘琬琳婚姻律师
原来,李女士与小张的生父早年离婚,后来和叶某重新组建家庭,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小超市,收入颇为可观。
这次李女士是给自己和前夫的儿子小张买房,没有经过叶某的同意,也没有与叶某商量。
叶某起诉到法院,认为这笔钱应该属于他和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将夫妻共有巨额款项赠与其儿子,侵害了他的财产权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李女与小王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赠与款项。
本案受理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开庭审理,详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李女士和小张坚持认为该款项不属于赠与,款项的来源是小张之前存放在母亲处的个人收入以及小张对小超市拥有的份额部分,故上述200余万款项系小张的个人财产。所以,李女士此举并不属于私自处分她和叶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返还该200余万元。
法官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200余万元款项的性质系李某与叶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由李某保管的小张个人财产。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向被告李某和小张详细解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告知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款项系小张的个人财产,而法院一旦认定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李女士将无完整处分权的财产赠与小张,其法律效力将会大打折扣,必将出现对被告不利的局面。
同时,法官本着家和万事兴的角度对原告叶某进行劝慰,希望叶某念及双方的夫妻感情,积极修复双方的亲情关系,出于家庭和睦的考虑,对继子女给予一定的帮助。
最终,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李女士和小张同意分期返还叶某70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而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另一方面,因赠与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处分共有财产需要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即夫妻双方的同意。夫妻单方面将共有财产赠与,需要另一方配偶进行确认,在其同意赠与之前,单方赠与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
本案中,被告李某和小张虽抗辩该款项非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该款项系从李某账户转出,在无相反证据推翻前提下,一般认为系李某与叶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该款项数额巨大,非因共同生活需要而处分,故应当取得叶某的同意。李某单方赠与小张巨款,未经叶某同意,赠与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现叶某对此不予认可,李某私自处分的行为无效,叶某可以要求返还赠与款项。
(文源网络,侵权即删)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 | | | | |
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的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