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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17:38:11 查看1127次 来源:刘琬琳婚姻律师
83岁的詹老太因与儿子有矛盾,害怕百年后不能和丈夫合葬,故将保管墓地材料的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墓地材料,并将墓地证上的名字变更为詹老太。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詹老太与王某婚后育有五个子女,1999年王某因病去世,詹老太其与子女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墓地,将王某安葬,由三儿子小王保管相关的墓地证材料。可是,詹老太称:小王和儿媳经常威胁詹老太,百年后不得与丈夫合葬,故詹老太以保管合同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王称,自己花钱为老父亲买了墓地,时隔20年,没想到,竟然被自己的母亲起诉到法院。他听说墓地所在的那块地要拆迁,猜测肯定是大哥打着母亲的旗号来索要这份利益了。
家庭矛盾突然升级为法律纠纷,小王也很是痛苦。小王为证明墓地是自己购买的,向法院提交了其父亲的安葬证书、骨灰安放租赁合同及缴纳费用的收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詹老太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小王达成了保管的合意,无法证明双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最终驳回了詹老太的起诉。
法官释法:首先,詹老太以保管合同为案由提起诉讼,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与保管寄存人之间就交付的保管物订立的合同,本案詹老太未举证证明在其购买墓地后,将证件交付给小王。其次,小王提交了其购买墓地时的票据,可以证明其与公墓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具有相对性,所以詹老太要求变更名字的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
虽然詹老太败诉了,但法官也教育了詹老太的子女,要善待老人,亲情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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