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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17:34:39 查看984次 来源:刘琬琳婚姻律师
2016年初,两人购买了位于江干区的一套住宅。小张支付购房首付款34万元,余款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婷婷作为房屋共有人在银行贷款合同上签字。房子最终登记在小张和婷婷名下,为两人共同共有。
没想到,一年后,小张婷婷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最终由于性格不合决定分手。一拍两散后,小张想把房子要回来。他认为当初买这套房是为了和婷婷结婚,虽然房子登记在两个人名下,但首付款和后期绝大部分按揭款都是自己付的,现在两个人分手了,结婚的愿望也落空了,婷婷理应返还房屋的共同份额。
婷婷可不这么认为。“房子并不是为了结婚买的,是我们两个人的共同投资行为。而且如果不是我找堂哥帮忙,买房过程不可能这么顺利。再说了,房子的按揭款我也还过3个月,一共1。4万元,所以房子我也要分一半!所有权我可以不要,但必须把一半的份额折价补偿给我。”
恋人反目成仇,小张把婷婷告到下城法院。
下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基于何种目的购置了案涉房屋。
如果真如婷婷所说,是属于共同投资行为,那么投资讲究回报,在本案中,婷婷仅归还了三个月的按揭贷款,其余的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均由小张负责偿还,由此可以反映出小张的投入远远大于婷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将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并约定为共同共有,甚至在分割房屋时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份额,这种做法明显与常理及投资的惯常做法不符。
反之,小张和婷婷原本是恋爱关系,且二人都到了适婚年龄,小张考虑到二人婚后的生活购置了案涉房屋,为了表达结婚的诚意,购置的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因此,小张主张为与婷婷结婚才购置案涉房屋,且将所有权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是为了达到交付彩礼的目的的说法更为合理。
现在两人结束了恋爱关系,且实际没有登记结婚,共有房屋的基础丧失,婷婷应当返还小张交付的彩礼。从双方出资情况看,小张的贡献大于婷婷,婷婷也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下城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小张所有,由小张支付给婷婷房屋折价款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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