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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15:07:11 查看733次 来源:黄明贵律师
担任上海市某餐饮公司的厨师长姚天(化名),因公司停业整顿未发放工资,而餐饮公司重新开张后,姚天却被公司以找到新厨师长为由,要求他毋需再到公司上班。为此,姚天以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及双倍工资和支付赔偿金等人民币13万余元的诉讼。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该餐饮娱乐公司支付姚天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工资、加班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总计7.84万余元。
2010年6月1日,姚天进入该餐饮公司经营的会所担任厨师长一职,双方约定姚天月工资为5000元。该餐饮公司发放姚天工资至2011年1月19日。之后,该餐饮公司经营会所被责令停业整顿,至2011年5月底重新开业。
2011年11月2日,姚天向法院起诉称他从2010年6月就进入该餐饮公司担任厨师长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月底至5月间,该餐饮公司经营会所被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期间未发过工资。直到2011年5月底,该餐饮公司下属会所重新开业,便向公司提出要求上班,被餐饮公司以已经找到新的厨师长为由,拒绝他去上班。为此,他申请了劳动仲裁。但自己对裁决不满又起诉到法院,姚天认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法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但该餐饮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故要求该餐饮公司支付工资、双倍工资及赔偿金等各类费用13万余元。
法庭上,该餐饮公司辩称2011年1月中旬,公司所经营会所因工商局要求,停业整顿三个月,期间公司未再营业。当时告知所有员工,何时上班回去等通知,期间不发放工资。2011年8月,公司更名餐饮娱乐公司,公司股东也发生了变更。公司认为对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日,因前任负责人已无法联系不能确认,但公司认为解除日期是在2011年1月19日。姚天月工资5000元,包含了加班工资,而与姚天的劳动合同现已找不到,应该没有签过,不同意姚天之诉。
法院认为,在仲裁期间餐饮公司更名及股东发生变化,并不能免除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2011年1月19日至5月31日,餐饮公司所经营的会所被责令停业整顿,按正常理解期间餐饮公司是不能营业,而姚天认为仍在工作,应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法院难以采信。但双方的劳动关系,法院确认直至2011年5月51日解除,故对该期间的工资、公司应予以支付。法院认定2011年1月20日至31日的工资应按工资5000元计算;2011年2月1日至5月31日的工资每月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计算。从2010年6月1日,姚天进公司一个月内,公司有义务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现餐饮公司理应承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考虑到双方对何时解除劳动关系说法不一,法院认定解除日期为2011年5月31日,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从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 5月31日。同时,法院还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作出了认定。法院还考虑到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不属于法院处理范畴,遂作出了餐饮娱乐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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