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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放弃培训服务期,赔偿咋算-凯发k8官网下载

2017/01/19 15:07:11 查看782次 来源:黄明贵律师

稿件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韦蔡红

晨报记者 韦蔡红

用人单位若为员工支付不菲的学习、培训费用,一般都会提出一定年限服务期的要求。但若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那么有关服务期限和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该如何界定?对此,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德强律师为大家揭开谜底。

案例:单位自行解约等于放弃服务期要求

2007 年3月19日张某原合同到期后与公司又续签了劳动合同,新合同到2009年4月30日终止。张某在该公司就职期间,公司出资支付张某自2008年5月始至 2010年12月止学习培训费80000元,同时要求张某在完成学业后,即自2011年1月开始至少在公司服务60个月,双方就此内容签订了《培训协议》。 2008年10月20日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和纪律为由单方面终止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的工资只支付到至2008年9月30日。

对此,张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所欠工资等。仲裁支持了张某的部分诉求,但双方均不服提起了诉讼。此外,公司在2009年3月另案申请仲裁,要求张某返还培训款项8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应恢复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同时,《培训协议》属于双方劳动合同的组成内容之一,劳动合同服务期限因《培训协议》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所以公司应支付张某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前的工资。

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不合理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无事实依据解除合同不妥,应恢复劳动关系,但认为公司在2008年10月20日出具《合同终止通知函》的动作已表明其放弃了服务期的要求,所以公司应支付的工资和补偿金的最终时间点为2009年4月30日。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延长到2015年12月 31日不当。

焦点1:企业可否放弃服务期?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付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对价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相应提供服务的约定。用人单位依约支付相应费用后,即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否要求劳动者履行提供服务义务则是公司的权利。以上案例中,《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即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至纠纷发生时还未完成,但由于公司已按《培训协议》提供了80000元的培训费用,已完全履行了《培训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因此公司可以放弃要求张某履行服务期约定的权利。

焦点2: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是否可视为放弃服务期?

用人单位虽未明确表示放弃服务期,但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的,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此案中,张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 4月30日期满,而单位2008年10月20日已发出了《合同终止通知函》,明确表示了终止劳动关系,不再提供工作岗位,由此可视为放弃服务期的要求。因此,实际上至2008年10月20日已可以推定公司放弃服务期的要求。

焦点3:用人单位追索培训费是否说明其放弃服务期?

张某认为公司要求返还培训费用,就说明未放弃服务期。理由是,如果公司要求张某继续提供服务(劳动),不可能要求返还培训费用。公司要求张某返还培训费用,正说明已放弃服务期的要求。需说明的是,公司是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该理由成立,则公司可依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违约金。如果该理由不成立,则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公司不得向张某追索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因此,公司另案申请仲裁要求张某返还培训费用本身并没过错,只存在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诉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但主张的行为,恰表达出公司真正的意思,即已经在行为上放弃了要求员工履行服务期的权利。

焦点4:以何种标准来推定劳动合同期限顺延?

按照法律,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终止。如果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则实际上是认定双方就一个新的劳动合同达成了合意。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意向继续签订合同,新的劳动合同才能符合上述法律精神。换言之,双方对此均有选择权,一方不同意则不能推定为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建立。本案中,一审的推定不能成立,以公司要求张某返还培训费用,或不要求张某返还培训费用来推定公司未放弃服务期的要求都是不妥当的。张某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4月30日期满后,公司以《合同终止通知函》明确了无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能认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特别提示]

企业擅自解约可能导致培训费打水漂

对签订培训服务期协议的员工而言,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义务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如果出现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不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放弃服务期要求,如果用人单位采取了向劳动者追索专项培训费用的行为,则更加可以说明用人单位放弃服务期的行为已经做出。

作为用人单位,一方面应当注重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员工应支付赔偿金的各种情况,如因员工违纪被解雇时仍应支付赔偿金等,这样才可以在发生一些特殊情形下减少公司已付出的培训费用损失。另一方面,公司在实际处理解除员工劳动关系时,应仔细评估,不应擅自做出解除行为,否则一旦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时,解除行为可能会导致主张服务期赔偿的请求无法实现,使公司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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