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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出资到位转让股权,仍然承担出资责任-凯发k8官网下载

2019/05/17 15:20:15 查看1570次 来源:任高扬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部分出资,其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由股权受让人承担。

  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期限内的股权,属于被执行人已经部分出资,但是由于其尚未完全到位而在权利行使上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不应成为限制转让的理由,被执行人仍享有处分权。司法实践中,存在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由谁承担的问题,是由被执行人承担还是由股权受让人承担。我们认为,从平衡申请执行人与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因为此类股权的强制执行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本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出资义务落空,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不能因强制执行而减少。原则上,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应当由股权受让人承担。因为,股权的执行往往发生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如此时仍让被执行人来承担出资义务,势必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不利。而由股权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即由股权受让人在承受股权时向公司支付本应由被执行人履行的出资义务,同时让其享有完整的股权。这样处理,不仅股权受让人未受到任何的损害,也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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