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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12:08:49 查看58次 来源:顾继宪律师
一、法律依据与工伤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以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其中,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界定,是判断下班路上发病是否构成工伤的关键。
具体来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的关键在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而下班途中显然已经超出了这一范围。
二、下班路上发病的特殊性
下班路上是职工结束一天工作,返回住所的必经之路。虽然这段时间不属于正式的工作时间,但职工仍然处于与工作相关的状态转换过程中。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下班途中的突发疾病并不直接等同于在工作岗位上发病,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工伤。
三、案例分析
2021年10月,李某被某劳务公司派遣至上海某房屋维修公司担任水电维修工,工作时间为每天8:30-17:00。2023年2月20日下午,李某下班前接到公司派单,前往某小区居民家中维修下水道,18:30骑电瓶车离开。19:10,李某在骑行过程中突发心源性猝死摔倒在路上,待救护车到达现场时已经死亡。劳务公司认为李某前往维修的行为属于因公外出,故其死亡构成工亡,于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部门认为其发病时间在下班以后,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后李某的家属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日常工作内容系负责某5个街道的居民水电修理,其去居民家中进行修理的行为不属于因公外出,而是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虽然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在完成一天的工作后应当将配发的电瓶车归还单位才能下班,但实际操作中并没有相配套的领用和归还登记,李某下班后无需返回单位归还电瓶车,其前往某小区居民家中维修已是李某当天的最后一单,完成后即下班离开。因此,鉴于李某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其发病情况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故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准确,认定事实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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