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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14:00:08 查看30次 来源:李艳龙律师
经审理认为,杨某所在拆迁片区公布的《安置补偿实施意见》规定,已在其他城中村改造或重点工程项目享受过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的落户到本拆迁片区的不予安置;本人家庭所有成员签名的《承诺函》,承诺未在本市范围内其他片区或城中村改造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享受过房屋或货币安置,一经发现,安置房无偿收回,已发放的所有搬家费、过渡费等全额退还。本案中,杨某曾在b村旧村改造中享受过房屋安置,其在a村拆迁安置时隐瞒了前述事实,作出虚假承诺,不符合《安置补偿实施意见》规定的安置条件,安置资格应予取消。如继续对原告进行安置将侵犯整个片区的补偿安置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街道办事处作出决定取消杨某安置资格正确,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在a村的房屋已经被拆除,虽然杨某不应再次获得房屋安置,但是杨某仍然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益,拆迁部门应当对拆除房屋的经济补偿问题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因此,法院同时判决,被告在30日内对杨某位于a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事项重新签订协议或者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来源:济南历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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