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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但要征收实体合法也要程序合法-凯发k8官网下载

2024/09/19 11:18:15 查看58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导读:征收补偿决定,又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公民房屋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过协商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结果等,针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安置以及限期搬迁 问题作出行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审查,要从程序合法性、实体合法性两个角度进行。在程序合法性方面,依据有关规定突出强调了征收决定作出后才能正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基本程序要求;在实体合法性方面,强调补偿决定认定的被征收人必须适格。本案因存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确定了评估机构,且补偿决定核定的被征收人不是合法权属登记人的问题,故判决撤销补偿决定,明确了行政行为要符合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基本案情:河南信阳某县某区域的房屋大多建于30年前,破损严重,基础设施落后。2012年12月8日,某县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关于某某区域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提供信阳市a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徽b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某县c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作为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择。后因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未能协商一致,某县房屋征收部门于12月11日发布《关于某某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抽签公告》,并于12月14日组织被征收人和群众代表抽签,确定信阳市a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次房屋征收的价格评估机构。2012年12月24日,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商政(2012)x号《关于迎春台安置区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原告文某长期居住的某某区132号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3年5月10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了房屋初评报告。某县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于2013年7月15日依据房屋评估报告作出商政补决字(2013〕x号《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存在以下问题:(一)评估机构选择程序不合法。某县房屋征收部门于2012年12月8日发布《关于某某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但某县人民政府直到2012年12月24日才作出《关于某某区安置区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即先发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款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与《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二)对原告文某某的房屋权属认定错误。被告在《关于文某某房屋产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说明》中称“文某某在评估过程中拒绝配合致使评估人员未能进入房屋勘察”,但在《某某区安置区房地产权属情况调査认定报告》中称“此面积为县征收办入户丈量面积、房地产权属情况为权属无争议”。被告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系因原告的原因导致被告无法履行勘察程序。且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权利人均为第三人文某a而非文某某,被告对该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权属问题的认定确有错误。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律师观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协议未达成合意时,征收方单方面作出的补偿决定,这个决定已房屋征收的后期阶段,对我们被征收人来说,至关重要,我们一定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诉讼,如果超过时效,房屋很有可能就要被强拆拆除了,如果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随时联系凯发k8官网下载,免费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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