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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9 16:35:29 查看60次 来源:李世英律师
裁判摘要
护理假是男职工在配偶产假期间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配偶,为女性分担生育责任的权利。男职工享受的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在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1年5月至某服饰公司从事摄影工作。2021年7月1日起,因妻子待产,李某回老家陪产未再出勤。李某之子于2021年7月3日出生。2021年7月18日,李某回到常熟,之后双方重新约定了工资标准。2021年7月20日,李某回到服饰公司继续工作至2021年11月17日,双方产生争议。经仲裁前置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服饰公司支付护理假工资等。服饰公司主张李某于2021年7月1日离职,后又重新入职,故不应支付护理假工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因妻子待产,于2021年7月1日起回老家陪产护理,在陪产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应当照发工资,故判决服饰公司支付李某15天护理假工资。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在优化生育政策的背景下,男职工的护理假作为生育支持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了男性履行家庭照料的义务。明确男职工的护理假期权益并予以保障,不仅能够提升劳动者的权益水平,更能够推进人口政策落地见效。保障男职工陪产护理假权利,正是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男职工陪产护理假权利,男职工休护理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应照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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