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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9 16:33:36 查看21次 来源:李世英律师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双方构成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应按约支付劳务报酬。
基本案情
女职工李某某于2018年12月6日入职某机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20年2月23日,李某某达到50周岁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次日,李某某与机械公司签订期限为2020年2月24日至2022年2月23日的返聘劳务协议,约定工资由基础工资和业务提成组成,提成为订单额的5%。2021年10月8日,机械公司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务协议,并以李某某所签订单未完成全部流程为由拒付提成。后李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机械公司支付基础工资及提成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作为销售人员,最重要的工作是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即引导客户下单,至于后续安排发货、回款工作则系因机械公司解除合同导致李某某未能实际参与,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李某某已发货订单提成比例为4%,未发货订单提成比例为3.5%,仅下单订单提成比例为2.5%,并据此判决机械公司支付李某某基本工资及提成共计1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及医疗水平的提高,我国大量的女职工在达到50周岁退休年龄后,仍有能力发挥余热、奋斗事业。在女职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建立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仍应按约支付劳务报酬。本案中,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务协议后拒付双方约定的基本工资和订单提成,法院根据双方约定及销售提成特征,对劳动者主张的工资及提成予以支持,依法维护了超龄女职工获取劳务报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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