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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14:56:50 查看116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导读:即使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违法建筑拆除程序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法后,对违法修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修建人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强拆拆除决定)前,应当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2009年间,某县人民政府(下称某县政府)规划建设某县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需要征收广东省某县某镇某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叶某1、叶某2、叶某3(下称叶某1等三人)的房屋所占土地在被征收土地范围之内,属于未经乡镇规划批准和领取土地使用证的“两违”建筑物。2009年8月至2013年7月间,某县政府先后在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关于禁止抢种抢建的通告》《征地通告》《征地预公告》《致广大村民的一封信》《关于责令停止一切违建行为的告知书》等文书,以调查笔录等形式告知叶某1等三人房屋所占土地是违法用地。2009年10月、2013年6月,某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发出两份《通知》,要求叶呈某1等停止土地违法行为。2013年7月12日凌晨5时许,在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的情况下,某县政府组织人员对叶某1等三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叶某1等三人遂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叶某1等三人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未经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建筑,但某县政府在2013年7月12日凌晨对叶某1等三人所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即采取强制拆除前未向叶某1等三人发出强制拆除通知,未向强拆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而且,某县政府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某县政府于2013年7月12日对叶某1等三人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律师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我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定程序,尤其是在实施前,一定要提前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有一个反应的时间,然后对这个事情有一个解释、说明的权利,也即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对原来调查的事实确有错误的认定,应当及时停止行政强制行为,如果对原来的事实没有错误,可以继续下一步的程序。本案中,某县政府的强制拆房行为,完全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
尤其是近几年的征拆活动中,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屡见不鲜,我们如果遇到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拆的情况,一定要及时维权,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随时联系凯发k8官网下载,免费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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