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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13:56:33 查看95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在如今老龄化、少子化、生育率持续下降、房产价值畸高、财产类型复杂多样等,越来越突出的社会现实之下,许多人在订立遗嘱,处理自己毕生累计的丰富财产时,难免会产生这类担忧:
——“虽然立下了遗嘱,但怎么保证我的遗嘱能得到真正执行呢?”
——“我无儿无女无配偶,我走后谁来处理我的遗产?”
——“我打算让儿子为我处理遗产,但如果他私吞,不分给我的女儿怎么办呢?”
——“我的房子打算分给5个人,谁来卖房呢?如何过户呢?”
——“我在澳洲还有房产,我的儿女应该如何顺利继承呢?”......
如果你有以上或类似问题,其实都有必要设置“遗嘱执行人”,以尽量确保遗嘱得到有效且顺利的执行。遗嘱执行人是执行遗嘱内容,将遗嘱付诸实施的人。
1.那么遗嘱必须写执行人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订立遗嘱并非一定要有遗嘱执行人。被继承人可以自行决定遗嘱执行人,也可以不指定。如果遗嘱没有写明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没有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遗嘱执行人分几种?
遗嘱执行人为三种: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2)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丧失行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执行遗嘱的,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
3)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虽有法定继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遗嘱时,遗嘱应由遗嘱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执行。
从上述三种遗嘱执行人中的后两种来看,立遗嘱人可以不指定委托执行人。小编提醒您,当遗嘱人没有指定委托执行人,在遗嘱执行时可按照上述三种执行人中的后两种来确定执行人。
我是杨志峥律师,专注遗产继承领域15年,对继承类不同类型案件均有涉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办案方法和思路也不同。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请您私信我,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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