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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凯发k8官网下载

2024/08/26 15:14:22 查看47次 来源:李艳龙律师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01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02

客观要件

(1)在交通运输活动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严重后果需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引起的,二者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

03

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04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本罪理解要点

01

客体要件关于行为主体的理解

本罪的行为主体不限于驾驶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乘车人、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指使他人违章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

02

行为地点

本罪的行为地点需是公共交通领域,根据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比如在公共交通领域之外,驾驶车辆过失致人死亡,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03

关于过失的理解

肇事行为是过失行为,但是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则可能是故意。

04

结果要求

构成本罪需造成实害的结果,没有实害结果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量刑

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了三种量刑幅度:

01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解释第二条对该罪的基本犯作出了两种形式的规定。

首先,该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其次,该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02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解释第三条、第四条分别对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作出了解释。

首先,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对于该解释有以下三点理解:

第一,“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二,该解释的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也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因此如果“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犯罪情节成为基本犯的成立条件,那么就不应当将其作为该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即对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只需要评价一次;

第三,行为人需要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否则不能认定为逃逸。


其次,解释第四条对“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作出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03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第五条对此作出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同时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可见,因逃逸致人死亡只是指单纯的不作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相当于遗弃罪,如果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又将其遗弃或隐藏的,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对交通肇事罪作出以下意见:


首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其次,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本罪的共犯

本罪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
首先,根据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该条可以看作对共同过失肇事行为的规定,包括监督过失、指挥过失。
其次,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五、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后应当如何处理


1、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的,亲属应当了解关押场所,及时到关押场所给当事人缴纳生活费并送必要的生活用品。同时,应当尽快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争取最大限度的减轻、从轻处罚。

2、由律师帮助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积极申请取保候审。

3、积极争取缓刑、从轻、减轻处罚,其区取决于这些因素,包括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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