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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和抚养权之解析-凯发k8官网下载

2024/08/05 15:05:26 查看63次 来源:栗艳昆律师

离婚纠纷,不仅仅是法律程序上的交锋,更是情感世界里一场无声的风暴。当感情破裂成为离婚的导火索,那曾经的甜蜜与温暖如同破碎的镜片,散落一地。每一个离婚纠纷的背后,都可能隐藏着无数个日日夜夜的争吵、冷战与失望。

财产分割往往是离婚纠纷中的关键战场。房产,那曾经承载着家庭梦想的港湾,如今却可能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共同奋斗买下的房子,在离婚时,究竟该如何划分归属?是按照出资比例,还是考虑到对家庭的贡献?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也像是一盘错综复杂的棋局,每一步的决策都关乎着双方的切身利益。而债务的分担,更是如同沉重的枷锁,让离婚的道路变得更加崎岖。一方私自欠下的债务,是否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法律在这其中努力寻找着公平的平衡点,但情感的纠葛却让这一切变得不再简单。

在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通常遵循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利,无论男女,其财产权益都应得到同等的重视和保护。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需要稳定的物质基础以及女性在婚姻家庭中通常可能在某些方面作出较多牺牲,在财产分割时会适当倾向于照顾子女和女方。对于房产分割,如果家庭唯一住房对于抚养子女一方和女方的生活稳定至关重要,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可能会优先将房产判归这一方所有,或者在分割比例上适当倾斜。在分割其他财产如车辆、存款等时,也会充分考虑女方在婚姻中的实际付出和生活需求,给予一定的照顾。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在处理一些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产或者涉及日常生活便利性的财产时,会依据这一原则进行分割。对于家庭中的一些生活用品,如家用电器、家具等,会根据双方的实际生活需求和使用便利性进行分配,尽量减少因财产分割对双方生活造成的不便。4.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5.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在财产分割时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无疑是离婚纠纷中最令人揪心的一幕。孩子,是爱情的结晶,也是家庭的希望。但当婚姻走向尽头,父母双方都渴望成为孩子成长道路上的守护者。工作的繁忙、生活的压力,都不能成为放弃抚养权的理由。然而,究竟谁才是最适合抚养孩子的那一方?是能够提供更好物质条件的一方,还是给予更多陪伴与关爱的一方?法院在衡量各种因素的同时,也在尽力保护孩子的权益,让他们尽可能少地受到离婚的伤害。

在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的判定通常遵循标准:1.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这是确定抚养权归属的首要和核心原则。法官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儿童在身心发展方面获得最佳的成长环境。2.子女年龄两周岁以下一般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婴幼儿对母亲在生理和心理上有更强的依赖。但如果母亲存在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等情形,父亲也可能获得抚养权。两周岁到八周岁主要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3.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4其他因素稳定的居住环境与子女的情感联系协助抚养的能力生育能力和再生育情况

离婚纠纷,如同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让曾经相爱的两个人站在了对立面。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法律的框架下,理性与冷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无论是财产的分割,还是抚养权的争夺,都需要双方放下情感的偏见,以平和的心态去面对。

 或许,离婚纠纷是婚姻失败的一种表现,但它也提醒着我们,在走进婚姻殿堂之前,要更加慎重地思考;在婚姻生活中,要懂得珍惜与包容。当离婚不可避免时,我们应该依靠法律的力量,以公正、公平的方式解决纠纷,让生活重新回归正轨。

 

最后,愿每一个经历离婚纠纷的人都能在这场风暴过后,找到属于自己的宁静与幸福,也愿社会能够给予他们更多的理解与支持,让他们在人生的新起点上重新出发。

邯郸律师栗艳昆

声明:原创文章,转载注明

 

附《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纠纷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的一些主要法律规定条款:

抚养权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财产分割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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