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4/07/24 14:11:33 查看107次 来源:陈思畅律师
根据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和实践来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依法进行补偿安置。而现实中,往往存在着利用自家居住的房屋进行经营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房屋既具有居住性质又兼具经营功能,在征收补偿中应如何补偿呢,是否必须按照房屋权属证明中登记的性质或者用途认定呢?今天,笔者就与大家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项的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可见,对于房屋产权性质或者用途的认定在征收拆迁实践中不应简单地“一刀切”。在房屋征收调查登记阶段,征收部门对于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用途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综合分析是否具有产权证明、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的许可手续、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情况,全面实地考察被征收房屋的情况,对具有居住与经营双重功能的房屋合理认定和补偿,而并非仅依据产权登记中载明的内容来判断。
实践中,对于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相关情况的调查认定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对于调查结果应依法公示。此时,往往征收活动刚刚开始,被征收人切不可掉以轻心。除了积极配合调查外,被征收人有必要及时关注房屋调查公示结果,对房屋调查登记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以便争取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 | | | | |
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的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