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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9 17:40:05 查看171次 来源:吴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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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果房屋是一方婚前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则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需要对另一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来给予补偿金,补偿金计算方法为根据房屋增值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增值率=房屋购买价格÷(房屋现价格房屋还贷利息购房税费)
补偿金=共同还贷金额*增值率÷2
参考案例1: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6民初3274号案件
裁判观点:涉案房屋公积金贷款中,2015年11月20日至2020年10月20日,实际扣划皮某1公积金60期,偿贷金额94359.33元,其中本金49999.8元,利息44359.53元。偿贷金额94359.33元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经核算,双方共同确认房屋现市值257万元,房屋购买价为1062699元,共同还贷利息44359.53元,契税21247.22元,涉案房屋增值率为227.8%[2570000÷(1062699 44359.53 21247.22)]。双方共同还贷及对应财产增值为214951元(94359.33×227.8%)。考虑婚生子李某2随皮某1生活,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利的原则,本院酌定皮某1应分得114951元、李某1应分得10万元。
参考案例2: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1民初2668号案件
裁判观点:某1婚前公积金余额为35,840.50元。截至2019年8月的公积金余额为20,831.38元,即还贷金额中动用了原告宋某1婚前公积金15,009.12元(35,840.50-20,831.38),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实际还贷金额应为267,085.52元(282,094.64-15,009.12)。房屋增值比例为1.9316[16,000×79.46÷(588,004 5,880.04 5,801 58,506.06)](保留四位小数),原、被告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金额为515,902.39元(267,085.52×1.9316),原告宋某1应补偿被告余某257,951.20元(515,902.39÷2)
二、如果房屋是婚后二人共同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则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时须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补偿方式为根据房屋的剩余贷款金额来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补偿金=(房屋现价格-剩余还贷金额)÷2
参考案例1: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终2760号案件
裁判观点:因双方已经离婚,吴某已登记为案涉房产的权利人,一审法院将此房产判归吴某所有,由吴某承担离婚后房产剩余按揭贷款并向宋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合乎情理。一审中双方已确认案涉房产总价值为1800000元,二审中吴某提交了新证据、双方由此确认截至2017年11月(双方离婚时)案涉房产尚欠贷款余额为594432.31元,故吴某应向宋某支付的折价金额为602783.85元。
参考案例2: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5民初2334号案件
裁判观点:由于晏某与陈某1均认可涉案咸宁房屋现有价值按300000元计算,截至起诉之日该房屋剩余贷款共计83491.64元,故应由晏某补偿108254元给陈某1。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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