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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村里拆迁了,在外务工人员不给补偿吗?-凯发k8官网下载

2024/05/06 15:39:40 查看255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近几年,农村经济的发展中有一大部分来自于在外务工人员,在村里,很多都没有经济来源,于是一些年轻人就会选择去城里打工赚钱填补家用。随着国家支持农村城镇化发展,很多地区的农村也建起了高楼大厦。也就意味着很多地区都在进行征地拆迁,村里进行拆迁时,外出务工的人员应该给予补偿吗?外出务工就不属于村里常住人口吗?“当然应当给予补偿!”

【基本案情】

李女士于1969年出生于安徽省xx村,1993年后长期外出打工,随后该村进行了户籍普查,由于当时李女士正在外出打工中,导致户籍一直没有录入。2012年12月,淮北市公安局经调查了解李女士基本情况后,于2013年11月5日为李女士补办了户籍。但就在李女士补办户籍的前一年,2011年初安徽省平山村被政府实施了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标准按人口核算安置面积为每户每人20㎡,人口核查登记截止日期之前的公安机关在册的常住农业人口。因李女士的户籍届时还没有补办下来,公安机关在册常住农业人口中便没有李女士的名字。2013年李女士的户籍补办下来后,李女士多次找到政府部门要求按照征收安置的补偿待遇给自己补偿,但政府认为李女士户籍是新迁入的且李女士常年外出打工不属于该村的常住人口所以不属于安置人口,不予补偿。李女士不认可政府的说法,便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该案件一直到最高院再审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村的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涉案征收项目的登记人口范围为:"人口核查登记截止日期之前的公安机关在册的常住农业人口。"本案中,淮北市公安局于2013年11月5日为李女士补办了户籍。该时间虽然晚于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人口核查登记截止日期",但从淮北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情况说明》的相关内容看,该户籍补办行为,系对李女士出生于平山村,且户籍一直未予迁出事实的确认,而非将其作为新迁入人口创建户籍。故而,该补办行为具有对李女士所拥有的平山村户籍溯及既往的追认效力。因此,虽然李女士的户籍补办行为发生在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人口核查登记截止日期"之后,但李女士的户籍效力应当从李女士出生起就算,而不是从补办之日起生效。

长期外出务工农民,依然享有同等村民权利。农民近城务工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都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其中,国务院于2006年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该意见虽非行政法规,但其明确传递出,即使农民工长期在外务工,也不能因此以非"常住"为由,剥夺其所应享有的村民待遇的政策导向。并且本案征收补偿方案《附件》中,将"参军前为本村村民的现役军人和就读大中专之前为本村村民的在校学生"及"服刑后返还原籍及正在服刑的劳教人员"纳入了核查人口的范围。根据逻辑推理规则,上述人员同样并非"常住"于该村,而将这些人列为被安置人员,却把合法外出务工人员排除在核查人口范围之外,明显属于同等情形区别对待,不符合"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综上所述,李女士符合被安置条件,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对李女士进行安置补偿。最高院裁判案例中明确了农村户籍溯及既往的追认效力,因此,村里遇到征收,在外务工的人员都应依法给予安置补偿。如若遇到拆迁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帮忙解决,避免在维权中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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