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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逃税罪的最新规定-凯发k8官网下载

2024/04/29 23:13:14 查看192次 来源:闫国田律师

关于逃税罪的最新规定

 

【逃税罪】

 

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因逃税而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欺骗、隐瞒手段】

 

1、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2、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3、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6、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逃税罪立案标准】

 

纳税人进行逃避缴纳税款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逃税罪量刑标准】

 

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逃避缴纳税款数额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偷逃税款数额】

 

1.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01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2.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3、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依照前款规定。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1、纳税人有刑法第201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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