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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起诉离婚的费用-凯发k8官网下载

2024/03/26 15:39:53 查看141次 来源:王仙仙律师

费是交给法院的费用,按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按规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10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0.5%+10010元

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也就是说,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另外,法律还有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规定、对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管辖法院的规定、对军婚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规定,对涉外离婚的管辖规定,详见本公众号文章《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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