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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7 15:46:37 查看480次 来源:晋毅峰律师
根据 2024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作出了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 进一步明确信用修复的适用条件。当事人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删除失信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删除失信信息。
2. 进一步明确不适用信用修复的情形。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因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妨碍、抗拒执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四)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其他不适用信用修复的情形。
3. 进一步明确信用修复的申请方式。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启动信用修复程序。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证明材料等。申请书应当明确记载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 进一步明确信用修复的审查程序。人民法院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 进一步明确信用修复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信用修复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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