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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15:05:59 查看631次 来源:张颖律师
【案件背景介绍】
王某2012年3月入职某公司,担任测试经理,2013年5月,公司要求其离职,2013年7月29日上午,公司负责人称:以后不要再来了。王某于当日下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在仲裁审理中,王某主张公司在2013年7月29日口头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而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13年7月29日未解除,解除时间是2013年8月12日,解除理由是王某2013年7月29日后未经批准不到公司旷工超过3天,属于严重违纪解除。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认定:王某不能提供公司在2013年7月29日单方解除的证据,且确实在2013年7月29日后未出勤,公司在2013年8月12日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驳回了王某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求。王某不服海淀区的仲裁判决,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均因不能提供2013年7月29日被公司口头解除的证据,感觉到庭审中的被动。接受王某家人的委托,沈斌倜律师为其提供公益援助,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写下如下的一个情况说明,并提供了一个类似的判例。2014年8月,该案经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律师想提醒广大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解除的一方,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在主张违法解除的过程中,主张公司是口头解除,而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 劳动者往往较难取证,陷入不利的状态。在遇到困难时,应当及时向专业人士沟通请教。
情况说明
本案中,事实是**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出解除,王某不存在旷工的事实理由如下:
一、**公司表达了要求王某离职的意愿。
**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显示:8分35秒、9分、10分30秒、13分15秒(见情况说明附件),是**公司的法人刘某一直在撵王某走,并且以降职降薪等手段相威胁,并表示要清理门户。在2013年7月29号,更是大声呵斥让王某“以后不要再来上班”(该录像证据王某申请调取但至今没有调取到),因此王某认为**公司已经以口头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所以2013年7月29日之后就未去上班,并不是**公司所说的旷工。
二、**公司为了迫使王某离职采取以下行为:
1、早在2013年5月就非法剥夺王某的经理职务
王某入职时的岗位为测试经理,这个其劳动合同上已经有明确约定,而**公司为了迫使王某离职,在2013年5月让其他人强行接替了王某的测试经理职务,侮辱性的只给其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
2、自2013年5月开始克扣拖欠工资
**公司于2013年5月和2013年6月均恶意克扣王某工资,至今未支付(仲裁已经支持并认定)。
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29日期间的工资11586.2元至今一份未支付该事实已经在仲裁支持并确定。
3、因为王某拒绝主动离职,在办公场所内,王某受到了人身伤害
**公司在通过以上手段不能达到胁迫王某主动离职的情况下,王某在2013年7月26日在办公室内遭到了同事的殴打,经过派出所的处理,经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为:头外伤,颅神经反应,多发软组织损伤,皮肤擦伤,级别为:轻微伤。
三、王某在2013年7月29日离开公司的行为完成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意思表示。
因为以上种种迹象表明,**公司早在2013年7月29日之前要求王某离职,王某在2013年7月29日离职是符合**公司的要求的。双方在2013年7月29日已经形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四、王某2013年7月29号后不具有旷工的故意,如果认定了**公司2013年8月12日的旷工解除理由合法,王某将蒙受不白之冤。
如上所述,**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显示:8分35秒、9分、10分30秒、13分15秒(见情况说明附件),是**公司的法人刘某一直在撵王某走,所以王某离开公司是符合公司意愿的,王某不属于旷工。
五、双方在2013年7月29日后已经没有了劳动关系,**公司2013年8月12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具有合法性。
因王某在2013年7月29日离开**公司的行为完成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意思表示。因此,**公司2013年8月12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具有合法性,
结论:本案中,**公司为了撵王某离开公司,制造了一系列违法行为给王某的人身以及精神造成了重大伤害,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至今因事实没有查清楚,王某至今仍遭受不白之冤,目前其精神状态非常不稳定,作为家人,我们非常的担心,因此,恳请法院查明事实,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即使违法解除不成立,本案也属于**公司首先提出,王某被迫接受而在2013年7月29日离职,**公司仍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王某作为一个单身女子,在北京这个大城市中依靠自己的诚实劳动谋取生存,她忠诚于老板和公司,精通岗位技能,敬业职责,可一旦公司觉得不再需要她,就想推出门外,且不愿意承担任任何社会责任和义务。随之,在她为之付出全部精力的公司里,她的生命安全权利受到了侵犯,尊严被严重的践踏和侮辱。我们想诚恳的请求,让法律的公正裁决对叩问不良单位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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