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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工地受伤如何维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办案指引(一)工人篇-凯发k8官网下载

2023/11/05 16:45:57 查看156次 来源:闫国田律师

工人在工地受伤如何维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办案指引(一)工人篇

 

  随着中国的城市化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与基础设施拔地而起,这其中离不开建筑工人的辛勤劳动。在这个过程中,建筑工人可能会出现不慎跌落脚手架或者其他身体受伤的情况。实践中,建筑工人维权时也往往涉及到众多主体,工人应当如何维权?“包工头”、分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到底谁才是他的雇主,各主体又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团队律师决定分别从建筑工人、“包工头”、分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角度,结合律师工作实践经验与法院审理裁判要点来论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办案指引”

01

 

 

 

明确与接受劳务方存在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中,对于提供劳务者的损害由劳务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或者按照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接受劳务方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承揽关系中则由承揽人独自承担意外风险,两种法律关系中对接受劳务方的责任认定规则并不相同。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接受劳务方的主要抗辩理由之一即为否认建立一般劳务关系,主张双方系承揽关系,因此工人在工地受伤,需要借助诉讼维护权益时,需明确与用人单位或雇佣其工作的自然人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可参考如下因素:

1.    是否存在管理、监督关系;

2.    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

3.    是一次性或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交付劳动成果;

4.    是以劳动时间计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5.    当事人所提供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接受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工人需明确与接受劳务方之间存在管理、监督关系,由其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定期计付劳动报酬,工人提供劳务而不论有无特定成果,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则会有较大概率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以上部分内容参考公众号“湖南高院”发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附典型案例)》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5lrzumjzrgliw_dfmrypsg

 

02

 

 

 

确定责任方——赔偿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意味着,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是因为工作场所的安全隐患导致,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工人自身操作不当或者违反劳动纪律导致的受伤,应由工人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需考虑事故发生的具体过程。如果事故发生时,工人已经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了安全操作,但仍然发生了意外伤害,可以认为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事故发生时工人没有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操作,那么工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便更准确地判断责任方。

 

  综上所述,具体案件中,我们可以根据事故原因、事故发生过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责任方。建议工人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如协商无果,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工人也应当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便为自己的权益维护提供有力支持。

 

03

 

 

 

可主张费用及法律依据

 

 

 

1.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可知部分非医嘱用药,药店、门诊购买药品费用也可以列入主张的医疗费中。

 

  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因外购药品产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医疗费的赔偿范围,取决于医疗机构是否开具过相关医嘱或处方,病历中是否有相应的使用记录,或者患者是否可以提供相应的收费凭证。如果有证据证明医嘱中记录了患者确实使用了自备药品,或购药处方系医方开具,且用量具备合理性,那么外购药品的费用可以被计入医疗费的赔偿范围。

 

2.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计算方式为:该项显示的行业职工年均工资÷365天×护理期。

 

3.鉴定问题

 

(1)第一次伤残鉴定后,对方提出异议最后又重新作出伤残鉴定的情况下,定残日期如何确定?

  第二次鉴定虽然取代了第一次鉴定结论,但如果两次鉴定受害人均构成伤残,仅仅是伤残等级不同的情况下,第一次鉴定受害人构成伤残的事实可以认定。

  关于误工时间,如果第二次鉴定结论与第一次鉴定结论是一致的,那么误工时间应当算至第一次定残的前一日;如果第二次鉴定结论与第一次鉴定结论不一致,那么误工时间的计算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第二次伤残等级比第一次伤残等级高,误工时间的计算应算至第一次定残的前一日为宜。如果第二次伤残等级比第一次伤残等级轻,误工时间的计算应算至第二次定残的前一日为宜。

  如果不做伤残鉴定,护理费,营养费一般按住院时间确定。

 

(2)是否可以主张鉴定费?

  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费用应由谁承担,有两种意见。

  一种是认为鉴定费用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因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举证责任方承担,即由受害人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由败诉方承担。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对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实践中,一般采用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3)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4.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如果被扶养人是父母,父母有3个子女,一个孩子是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那么赔偿义务人需负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三分之一。

  计算时需乘以伤残系数,以身份证上面的生日为准。(注意提起诉讼的时间,如:被扶养人是否已满60周岁,生活费可能有较大差别)

  如果被扶养人是未成年子女,被扶养人父母双方健在,一方是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 那么赔偿义务人需负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二分之一。

 

具体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6.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本条确定了交通费的赔偿标准,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1.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包括陪护人员陪护病人,受害人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强调受害人就医支出的费用,实际发生的费用;

  2.赔偿义务人赔偿的交通费以受害人提供的正式票据为支付凭证,没有正式票据的不赔;

  3.正式票据应当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相吻合。

 

适用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

  2.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乘坐救护车、出租汽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3.乘座火车应当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况下需要乘座软卧、卧铺的,应当允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乘座该种交通工具的合理性。

  4.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乘座飞机,紧急情况除外,也应由受害人说明乘座的合理性。

 

  解释中的“正式票据”,不应仅理解为正式的税务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船票、出租汽车票均属于正式票据。

 

  适用本条时,还应注意正式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是否吻合,不相符的不能赔偿。 

 

7.营养费

 

  营养费按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100元”的标准计算。

  营养费计算方式为100元/日×营养期。

 

8.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9.精神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适用于侵权类案件,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需根据侵权的具体情形以及造成的侵害结果而确定,而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赔偿方不一定是直接侵害人,所以需视情况而定。

 

 10.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11.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10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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