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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2 18:31:40 查看286次 来源:吴中律师
医疗损害责任的最基本归责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对于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存在过错才应当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过由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涉及医学专业问题,应当通过相应的医疗鉴定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比例。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而据此要求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些情况下,认定医疗机构的过错时采取的是推定其有过错的方式,这里的过错也属于过错责任范畴,只不过是通过推定方式得出的。
可以参考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具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三种情况如下:(1)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对于医疗活动而言,由于其系专业性工作,并且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法律法规对于医疗活动如何开展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除此以外,医疗领域具体还存在各种各样的诊疗规范。这些规定和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均应当严格遵守。如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并未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诊疗活动,那么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在根本上就缺少了合法性,其对患者造成损害显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也是对在诊疗过程中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和综合分析,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患者医疗档案。实践中病历资料都是由医务人员制作并整理的,而且住院病历资料最终也是由医疗机构作为档案进行保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有查阅和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所以说从解决医疗纠纷的角度来讲,既然病历资料是认定医疗纠纷的事实并明确最终责任的最重要证据,又加上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所保存和掌握,那么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依法就应当由医疗机构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用于确定医疗纠纷的事实和明确最终责任,否则医疗机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如果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就会导致无法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其依法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是由医疗机构制作并保存的基础性诊疗资料,其是认定医疗纠纷事实并明确最终责任的最重要证据,医疗机构对于病历资料有责任有义务妥善整理保存并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如实提供。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而与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情形相比,其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显然属于性质更为严重和恶劣的行为。既然对于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情形都应当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那么对于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则更是应当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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