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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准犯罪行为”与教化对策研究(十九)-凯发k8官网下载

2022/08/14 16:02:07 查看1378次 来源:刘先宇律师

2.试推行“准犯罪”惩罚金制度

我国目前受害人对刑事案件的经济赔偿都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的,这种方式对能被刑法规制的被告人起到效果,但由于未成年人“准犯罪行为”依我国刑法就不能受到规制,而这些未成年人往往都是在法定代理人的监护之下,缺乏了刑事上的可谴责性,这些监护人大多有恃无恐,附带民事的赔偿便进入了执行难的死胡同。针对“准犯罪”的惩罚金制度可以解决这一难题,当未成年人“准犯罪行为”轻微,人身危险性较低,悔罪表现良好,无再犯可能性,但又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时,用判决的方式判处被告限期缴纳惩罚金,既可以使未成年人们受到惩戒,使其自我教化,又解决了被害人的经济赔偿问题,修复了破损的社会关系。这种惩罚金制度带有保证金的性质,当被告及其监护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时,法庭可以重新对被告进行判决,处以更重类型的惩戒。

3.大量采取定罪缓刑的方式

未成年“准犯罪者”采取定罪缓刑的方式非常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对于未成年人“初犯”,但又给社会、被害人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时,首先明确定罪的原则,通过外部力量使这些“准犯罪者”们知晓自己行为的可谴责性,再通过缓刑的方式,使未成年人通过自身感悟达到教化目的。

人身危险性是采取定罪缓刑方式的重要指标。唯有人身危险性很低的“准犯罪者”才有资格被缓刑。这些未成年人实施的“准犯罪行为”,大多围绕着财产类因素,通常是没有预谋的激情行为,由于其自控能力差,一时的贪念便会使他们误入歧途,对此类未成年人采取非监禁刑的方式进行惩戒就足以达到双重保护的效果。

法庭在判处缓刑的同时,可以判处这些未成年“准犯罪者”进行一定量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利用公益劳动固定时间的累计可以唤醒未成年人们的规则意识,培育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归属感。同时这种在社区进行的公益劳动也有助于消除未成年“准犯罪者”同人们的隔阂,这对他们重新融入社会也有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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