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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4 15:47:33 查看1328次 来源:刘先宇律师
一、未成年人“准犯罪行为”概述
(一)“准犯罪行为”的认定
顾名思义,“准犯罪行为”不等同于犯罪行为,但类似于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在我国犯罪行为就是所有触犯《刑法》,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受到我国《刑法》的制裁的行为,属于狭义犯罪范畴。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本文研究的未成年人在主体上就不是我国刑法能够谴责的行为主体,因而其实施的行为也就不是一个犯罪行为,但这种行为客观上又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准犯罪行为”必然是越轨行为和不良行为。
1.越轨行为
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就是指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这种准则可以是风俗习惯,可以是道德伦理乃至法律法则。一旦未成年人的行为超脱出“正常”的行为标准,同既定的社会准则相冲突,就会被认为是越轨行为。
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有三个特点:首先它是一种事实行为,从行为造成的结果出发就能轻易断定;其次这种越轨行为侵犯的社会准则是全社会通用的一般准则,而不是单独为某一类人设计的准则;最后越轨与否通过普世的价值观就可以判断。
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依照越轨严重程度划分为三个类别:一般越轨行为,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程度最轻的是一般越轨行为,该行为只是会引发他人情绪上的不满,对他人实体上不会造成损害,这也是未成年人最普遍的越轨行为。程度较重的是不良行为,该行为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产生一定损害。最严重的便是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已经纳入我国刑法的规制范畴。
2.不良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不良行为有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依据该法第14条和第34条,我国法律将不良行为划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严重的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可知,“准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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