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借条没写还款期限怎么办?-凯发k8官网下载
2022/05/30 14:29:51
查看1447次
来源:杨烁明律师
借条未写还款日期,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若通过诉讼追债将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逾期起诉将难以胜诉。那么,最晚什么时候起诉呢?本文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为大家解答。基本事实:2014年2月8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记载:“现借到陈xx(原告)人民币199000元正。”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并书写了身份证号码。2019年5月13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寄送《律师函》,要求被告于2019年5月17日前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199000元。该邮件因原址查无此人、无人接听退回。法院认为: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时起算。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被告寄送律师函进行催款,诉讼时效应从2019年5月13日开始计算,故本案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类似案例:(2020)粤13民终3988号、(2020)粤19民终7057号、(2018)湘民申2826号等。结论:若出借人通过电话、微信、律师函、起诉等途径主张权利,而借款人未全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此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应当在3年内起诉。
基本事实:原告分别于2006年9月28日、10月31日、12月12日向被告转账10万元,共计30万元。被告于2007年2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xx先生(原告)人民币共叁拾万元正。此据。借款人:刘xx(被告)。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该《借条》有被告签名。现原告以被告拖欠借款不还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出借的款项均未约定还款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现无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过还款而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起算。一审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认定错误,应予纠正。类似案例:(2020)粤01民终6306号、(2020)粤13民终6920号、(2020)粤01民终6306号、(2020)粤01民终18795号结论:若借条未写还款日期,自借条出具起20年内,从未要求借款人还款,则诉讼时效未开始计算,随时可以起诉。情况三:自借条出具已过20年,是否超过最长诉讼时效?存在争议。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观点1:无论有无催讨,最长诉讼时效自借条出具之日起算20年,且不因中断事由延长,因此自借条出具已过20年,诉讼时效已过。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两张借条的出具时间分别为1999年10月1日和1999年11月21日,截至上诉人起诉之日,该两张借条均超过法律保护的最长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上诉人上诉称,由于新冠疫情封村导致其不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系不可抗力,应当视为诉讼时效中断,但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中断的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类似案例:(2020)晋08民终2537号、(2020)晋民申1543号、(2018)冀民申8939号、(2013)川民提字第491号、(2016)浙民申645号等。观点2:如果没有催讨过,尚未知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未开始计算,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被告于1995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被告立下给原告的《借条》为凭,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认定。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依法规定“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因本案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期间,原告诉称也没有进行过追讨,被告也没有提供原告主张追讨或被告明确拒绝还款的相关依据,故本案应认定原告主张权利或被告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义务日视为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因此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类似案例:(2020)皖民申5010号、(2017)浙民申360号等。观点3:最长诉讼时效20年不从借条出具之日计算,应从催讨次日开始计算。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被告借款时并未约定还款期限,考虑到原被告为婆媳关系,关系特殊,原告借款后,出于对被告的信任,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这表示原告并未意识到也不应当意识到权利受到了损害,故三年诉讼时效应从原告向被告明确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保护期限也应从权利明确受到损害,即被告拒不还款之日起计算。结论:“观点1”被大多数法院所认可,即无论有无催讨,最长诉讼时效自借条出具之日起算20年,且不因中止、中断事由延长。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2017年10月01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典型案例:(2020)粤01民终2080号:本案中,案涉《借条》显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日为2015年11月30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应至2017年11月30日到期。而《总则》施行日期为2017年10月1日,即诉讼时效期间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因此,本案适用《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即诉讼时效至2018年11月30日。答:不一定,如果对方在一审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仍可能胜诉。典型案例:(2020)粤06民终7838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本案中,上诉人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其在二审期间就案涉借款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金达公司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问:哪些行为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暂停计算)、中断(重新计算)?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常见中止事由:地震、洪水、病重等不可抗力情形。常见中断事由:①对方承认借款事实,例如还款、请求宽限、重新出具借条等。②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还款,例如起诉、仲裁、律师函、微信、电话催讨等。注意,一旦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最长诉讼时效不得超过20年。问:约定适用其他诉讼时效或不适用诉讼时效,有效吗?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答:有的,上述案例也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等规定。问:如何安全的借钱?有专业的借条、借款合同模板吗?
答:敬请参阅《普法丨如何写借条?》或关注本文公众号,回复【借款合同】即可获得专业律师编写的借条、借款合同模板。
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