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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19:45:49 查看1587次 来源:钟志成律师
引言:案件起因及案件经过概述:
原告李某为a公司员工被派遣至b公司工作,在b公司工作期间受伤,a公司及b公司均未申请工伤认定,也拒不支付李某任何伤残补助金、医药费、停工工资等费用。李某以自己名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经鉴定为工伤,后诉至法院诉请两被告依法进行赔偿工伤待遇。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伤残补助金为41580元;2.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9730元;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停工留薪工资17690元:4.判令被告给护理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500元,营养费250元,共计9035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9月9日被a公司派遣到b公司上班。同年9月22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2020年10月28日作出工伤认定。2021年2月1日鉴定为10级伤残。2021年2月22日,原告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辩称:
a公司辩称,工资我们该给的都给了,还有他的等级没有达到标准,不应该给。其他的仲裁的时候他是一个金额,现在又提高了,我们的意见同意仲裁的结果。
b公司辩称,我们的意见同a公司。
三、法庭审理及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系a公司员工,于2020年9月9日被派遣至b公司工作,在职期间按日核算工资,每天170元,每周工作5天。2020年9月22日,李某在工作中手指受伤,当天在急诊抢救中心进行手术后入院,于2020年9月26日出院。a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2021年2月1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拾级。李某受伤后未再返岗工作,其于2021年2月22日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均认可a公司已经支付李某工资111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a公司与b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5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730元,停薪工资169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250元,护理费600元;
四、钟律师分析点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故a公司应按法定标准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李某主张的伤残补助金不超过法定标准,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李某的伤情,其应享受三个月停工留薪期,故a公司应支付其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0年12月21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2020年12月23日之后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李某的伤情如需要继续治疗,可另行主张生活津贴。a公司应支付其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的伤情,法院认定其主张的护理费和营养费合理,法院予以支持。b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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